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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征地安置补偿调整为每亩16000元

发布时间:2008-06-18   来源:重庆晚报  [字体大小: ]

市政府昨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主城区中心城区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转非农业人口每人28000元,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补偿费80%买养老保险

依据该政策,主城区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支付补助费按年龄段确定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如果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货币安置不低于经济房售价

为确保居有其所,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市政府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市政府指出,各区政府可以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

该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此外,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该政策所指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所属行政区域(含北部新区)。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政策,报市政府备案。

据悉,该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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