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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违纪面临"高压线"

发布时间:2008-08-27   来源:时代信报  [字体大小: ]

为加强规划部门依法行政,我市将给规划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戴上“紧箍咒”。

昨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挂出《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违纪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办法(建议征集稿)》,(简称《办法》)征求市民意见。《办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违反该《办法》情节严重者,将给予撤职处分。

修改修建性详规须听证

《办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在此基础上,若要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必须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此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修改已批准的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强制性内容,或者未依照法定程序而擅自修改已经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强制性内容等行为,有关责任人将依情节受到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区县不得擅设开发区

《办法》也将给区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戴上“紧箍咒”。《办法》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最高可给予开除处分。

而区县政府及工作人员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等行为,视情节轻重,最高可给予撤职处分。

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此外,《办法》还对其他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9种情况也将受到行政处分。

严惩玩忽职守行为

《办法》中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集访等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规定了从记过、降级直至开除等一系列行政处分。同时,对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有关责任人员,也将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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