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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户型开发不得超2年

发布时间:2008-06-23   来源:扬子晚报   [字体大小: ]

记者昨日从省国土厅获悉,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新版土地出让合同将从7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合同不仅将明确约定出让地块的开工、竣工时间,同时规定,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土地,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这意味着,今后国土部门将不太可能再出让开发周期长、面积大、出让金高的“地王”。同时,容积率限高又限低,住宅套数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国土部门人士表示,新版土地出让合同是国家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又一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集约节约用地和优化楼市供应结构的调控目的。

不按期开工竣工要交违约金

记者昨日看到了新版合同的示范文本,其中第十六条就是对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的约定,并规定开发商如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国土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延建的,项目竣工时间可以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也不得超过一年。同时,合同还规定,开发企业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或同意延建日期开工建设的,以及未按期竣工的,均须按日计算并向国土部门交付违约金。此外,闲置一年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工土地无偿收回,这些内容也写入了合同。

在新版合同使用说明中,对开竣工日期有了更明确的解释,出让的土地用于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的,原则上开发时间(开工到竣工)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影响:明确开竣工时间以及违约金,可以控制开发节奏,防止土地闲置,从而达到保证市场商品房有序供应、稳定价格的调控目的。

同时,商品住宅开发不超过三年则对于土地出让规模进行了限制,去年在南京、无锡、重庆等地频频拍出面积几十万平方米的巨幅“地王”,其中长沙“地王”总面积达到78.5万平方米,总价高达92亿元。“地王”频现不仅拉长了开发周期,引发了囤地现象,而且会因为某一区域内土地的高度集中,造成该片区房价的垄断性。更何况,“地王”往往会造成拍卖现场的过度争抢,使地价非理性抬高。去年下半年,南京市已经率先针对“地王”现象改进土地出让工作,将土地出让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00-200亩左右,开发周期限定在3年左右,对稳定土地市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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