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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楼高空坠砖伤人 开发商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08-05-12   来源:房酷网  [字体大小: ]

行人被一商住楼上落下的砖头砸伤,在找不到罪魁祸首的情况下,只好将整栋楼的住户和负责物管的开发商一并起诉到法院。4月下旬,法院一审判决64家住户不担责,但开发商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昨日记者得到证实,开发商已上诉。

坠落砖头砸伤人

2005年1月18日晚6时左右,在巴南区打工的孔祥金下班回家,途经李家沱南庭花园二栋楼下的凤梧超市门前时,被从天而降的一块砖击中头部,当即人事不省。孔祥金昏迷了5天后苏醒,住院治疗17天,共用去医药费2.3万余元。

警方未查明肇事者。2007年5月,孔祥金以南庭花园二栋64家住户系共同危险致人损害的侵害人为由,起诉到巴南区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共计5.8万余元。被一起告到法院的,还有行使物业管理责任的开发商、重庆总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府公司)。

判决住户不担责

64家住户都觉得很冤枉,都辩称事发时没有向楼下抛过砖头,而且有部分人当时未在家;致伤孔祥金的砖头并非自然落下,而是从临街第二层或第三层平台人为扔下,而该两处地方为公共场所,任何人员都可进入,所以不是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而是一般侵权案件。

“这是没有办法的,如果说你们这些住户99%是冤枉的,那我就是100%的冤枉,我不起诉你们,我找谁去?”孔祥金也道出了这样的无奈之举。

总府公司未到庭应诉。今年4月下旬,巴南区法院一审判决64家住户不担责,总府公司有过错,赔偿孔祥金5万余元的损失。总府公司上诉。

主审法官说法理

主审该案的法官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即侵权主体具有多数性的特征。

法官称,本案中扔砖头侵害孔祥金的主体不具有多数性,本案不能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总府公司作为对南庭花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未善尽安全保障义务有效防止或制止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记者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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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落物屡屡伤人

2000年5月10日,渝中区居民郝跃被一幢楼上抛下的烟灰缸砸伤头部,事后将马路两侧的24户居民共同告上法庭。

2001年9月27日,渝中区的市民蒋祥发途经文华大厦B座路段时,被楼上住户落下的重达2公斤的塑料花盆击中头部,导致7级伤残。

去年4月,家住涪陵城区的王老太出门,被楼上突然掉下的半截砖头砸中头部,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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