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违约 迟不交房 开发商该不该退房
诉讼状
消费者徐柯:我于2000年5月25日与重庆怡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登记号为南岸区(2000)预售(购)第10807号。合同中第四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即开发商)在2002年3月31日将竣工并验收合格的上述房屋移交给乙方(即徐柯)。
但到了2002年3月22日,开发商发来一纸《关于延期交房的通知》。《通知》中称,......由于多方面原因,现交房时间预计要延期到2002年11月底;延期交房的时间,按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执行。
2002年4月14日,我给开发商以邮寄和亲送两种渠道发去了退房申请。内容大致如下:鉴于你方出售给我的怡丰大厦A幢20层3号房,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付,并逾期交房至未知日期,我通知你方,我要求退房并由你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我方的所有损失。
去年4月15日,怡丰公司对我的退房申请进行了签收,并出具了相应的收条。此后,我不下10次找到开发商,均遭到搪塞或拒绝。但过了2002年11月底第二次交房时间,开发商仍未交房,我被告之今年5月31日可以入住。
对于开发商的一再延迟交房,我认为对方太不讲诚信。于是,特向重庆青年报消费法庭诉讼。
答辩状
重庆怡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冯浩:
我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是一种准则,是用来约束双方行为的。《合同》中第七条相关约定:......甲方如违反约定的期限迟延移交房屋,应向乙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的0.2‰累加计算。所以,我方延迟交房期,只能按照此项违约责任履行,该赔偿消费者多少违约金就赔多少。至于退房的要求,由于合同上没有此项约定,我方将无法履行,故不能退房。
法庭调查
2月27日,记者赶赴位于南岸五小区的怡丰花园进行了调查。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条可以看出,当时2000年的房价为人民币210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但从售楼部获悉的消息则是房价在两年多的时间内一跌再跌,至今已跌至1600元/平方米左右,具体原因开发商方面没有解释。由于该《合同》文本格式属于当时通知的旧式文本,并没有退房方面的条款约定。因此,开发商方面不予退房就似乎“有理可据”了。而消费者认为,如果开发商一味地拖延交房时间,导致一直无法入住,该合同显失公平,应该按照现在通用的《合同》文本有关规定执行。
市消委投诉部负责人喻军: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词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商应该退房给消费者。开发商迟迟未能交房,这样下去,消费者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开发房应赔偿延期违约金及无条件退房。
陪审团
民间维权人士阳昔杨:开发商预期交房,属延迟履行,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3款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买房人有权行使解除合同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当然如果开发商延迟交房是不是可抗力所致,则可免责;另外如果购房合同对逾期交房另有约定的应遵从约定。如无上述两种情况,则消费者2002年4月份的退房申请即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开发商单方延迟交房的通知不具法律效力。
打假人士叶光:这里面其实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消费者付钱之后没有得到商品,商品所有权还属于销售商,要解除合同,消费者这时要求的“退房”其实就是“退钱”。这就像一只杯子,才生产出一年,却没能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按时交付,如消费者提前付了款,这时就应该要求“退钱”了事。
陪审团一致表决:开发商应退还消费者预约的商品房,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