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卖房后涨房价5倍 妻子请求判解出合约
张先生5年前将位于七星岗的上百平米的房产以10万元低价“贱卖”,就在该房要过户的节骨眼上,妻子知道后将丈夫和购房者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丈夫单方面出售共同房产的《购房协议》,渝中区法院认为夫妻两人感情和睦,妻子5年间不可能不知情,昨天一审予以驳回。
妻子告丈夫
单方面处置房产
据原告刘女士称,这套位于七星岗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的住房,是她和丈夫张先生计算共同工龄的福利分房,属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两人在江北又买了一套住宅后一直闲置。2002年,丈夫对她称,邻居王先生住房紧张,房子反正是空的,不如借给王先生居住,刘当时便同意了。去年10月,王先生拿着一纸《房屋买卖协议》找到刘女士,要求将房屋的房产证交给他办房屋过户手续,刘女士这才知道丈夫骗了她,5年前便将房屋予以变卖。刘认为此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要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5年后
买方要求过户
王先生在法庭上辩称,当时他和张签订合同时,刘女士在场。2002年房市低迷,二手房不好卖,自己住房有困难才购买的张先生的房屋,如今已住了5年,房价也涨了5倍。去年10月,他得知该房可以进行产权过户后,便找到了夫妻俩,未料对方开始反悔。王认为张先生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他是否与家庭成员协商是他个人的事,不能以此来对抗买房人。张先生也在法庭上辩称,此房是“借”给王先生居住的,收取的10万元是王借助房屋的保证金,妻子对此事不知情。
渝中区法院
一审驳回诉求
渝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的焦点在于张先生和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丈夫卖房的行为是否已征得了妻子的同意。本案中,张和王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合同。合同的双方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从本案事实来看,房屋从2002年就已交付,王先生系两人邻居,夫妻俩感情尚好,上述房屋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由王居住使用,刘女士作为张先生的妻子不可能不管不问,妻子称不知情实难成立。遂一审驳回妻子诉求。
合理情况下
夫妻一方签字出让共同财产也有效
据渝中区法院有关负责人称,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主要就是房产)的,闹上法院的纠纷在2007年就有300余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夫妻需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负责人称,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如果签订协议时只有夫妻一人的签字,最好要求双方签字,夫妻双方如分居两地时,最好也能通过电话向双方确认并掌握录音等证据,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通过此案大家也可以看出,在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即便是夫妻一方签字出让共同财产,在法律上也具备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