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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瞒着再婚妻子 私下卖房给女儿不作数

发布时间:2007-07-25   来源:房酷网  [字体大小: ]

背着妻子把房屋卖给自己的亲生女儿,并办理了过户,由此生发三场官司。昨天,渝中区法院传出第三个官司判决的消息,因没有收款字据,该院不认女儿实际交了购房款。

丈夫单独卖房无效

据了解,张健是张英的父亲,刘桦是张英的继母。

2003年3月,张健、张英父女俩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健将一套7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转让给女儿,转让价7.5万元。随后,他们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3年,风平浪静,但在2006年5月,张健的妻子刘桦突然到法院提出异议,说丈夫卖的这套房屋有她的一份,而她一直被蒙在鼓里,她要求法院判决这桩买卖无效。

2006年6月,渝中区法院认定,该房屋是张健和刘桦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健卖房没有征得刘的同意,损害了刘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这份买卖合同无效。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随后,刘桦第二次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她和丈夫共有,并要求丈夫和女儿协助过户到她和丈夫的名下。不久,该院判决支持了刘桦的请求。

状告父亲还购房款

买卖合同无效,还要协助过户,这下,张英又不依了,起诉父亲和继母。

张英诉称,她和父亲签订合同后,支付了7.5万元购房款;办理过户时,她还支付了2097元过户费。既然法院判决买卖无效,她就要求父亲和继母返还购房款。

法庭上,张健表示收到了购房款,但他当时没有出具收据。他把这件事情告诉过妻子,但钱没交,这笔钱都被他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了。

法庭不认“实际付款”

刘桦称,她从来不知道丈夫获得7.5万元的事,购房合同也不能说明收到房款。即使丈夫获得了房款,也应由他个人负责偿还。

法院认为,张英提出还款的诉求,就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而在审理中,张英没有提供相应的依据和收款凭条。加上父女的特殊身份关系,使刘桦有理由对“是否实际支付房款”产生合理怀疑。鉴于张英现有的证据难以证明实际付款,法院无法支持她的请求。

为此,渝中区法院判决驳回张英的诉讼请求。

(涉案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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